自然法与人权
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内在于我们的自然法和道德良心之光还不仅仅是做什么事和不做什么事,它们也承认权利,尤其是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权利。个人拥有权利,因为个人是一个人,一个整体,是他自己和他的行为的主人,因此人不仅仅是实现某个目的的工具,而是一个目的,必须被当作目的来对待。个人拥有尊严?如果不用自然法来说明,那么这个表达法毫无意义,个人拥有需要得到尊重的那些权利,个人是权利的主体,拥有权利。我们把有些事物归于人,仅仅因为他是人这一事实。权利的概念与道德义务的概念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的基础都是与精神的行动者相应的自由。如果人在道德上受到这些对他完成自己的宿命来说是必要的束缚,那么显然他有权去完成宿命;如果他有权去完成宿命,那么他有权去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必须做的事。权利的概念甚至比道德义务的概念更加深刻,因为上帝对被造物拥有主权,但是上帝对被造物没有道德义务(尽管上帝对自己拥有这种义务,要按照被造物的本性把它们所需要的东西赋予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