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已说过,某些特殊的苦乐感决定了道德上善或者恶的区别,而且,无论我们或他人的心理性质如何,只要在考察或反省的时候我们感到一种快乐,我们就认定这种性质自然是善良的,就像我们把任何让我们感到不快的这种性质认定为恶劣的一样。在我们或者他人的全部性质中,既然凡能让我们感到快乐的所有性质能永远引起骄傲或者喜爱,就像凡让我们感到不快的所有性质都刺激起谦卑或者憎恨,所以得出的必然的结果是,德与产生喜爱或者骄傲的能力,恶与产生谦卑或者憎恨的能力,两者在我们的心理性质方面应该被认为是等同的。因此,在所有情形下,其中的一个是我们对另外一个加以判断的依据。我们能够断言,任何引起喜爱或者骄傲的心理性质都是善良的,而任何引起憎恨或者谦卑的性质都是恶劣的。
由于我们将善良的或者恶劣的看作某种性质或者性格的外在标志,因此我们把一切行为看作善良的或者恶劣的。它一定是依赖于心灵的、持久的、扩展到一切行为的,并深入于个人性格之中的原则。任何不发生于永久原则的各种行为本身,对于喜爱、憎恨、骄傲、谦卑,不会有任何影响,因此这些从不在道德学考究的范围以内。